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14 年 11 月 18 日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业,存在着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薄弱、企业经营风险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不足等特点。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存在违约风险和流动性不足的风险,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基金的
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https://www.cifm.com/service/ETguide/rules/201908/t20190822_144519.html)
,
知晓并同意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就为您开立基金账户并提供相应基金业务活
动之目的及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的要求,
根据上述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收集、使用、存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您的个人
信息,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等信息,其中包
括部分敏感个人信息。如果您不同意我们处理您的相关个人信息,我们将无法为您提供
基金账户以及相应的基金业务相关的服务。
对于机构投资者,如涉及提供第三方个人信息的,应当确保个人信息来源合法并且确保
管理人处理其个人信息不违反该第三方的授权同意。机构投资者请提醒该第三方阅读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策》,特别地应当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
相关规定告知管理人将如何处理其个人信息,并获得该第三方同意。
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
二〇二四年六月
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
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及其更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公司或接受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其更新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42 层和 43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42 层和 43 层
法定代表人:王琼慧
总经理:王琼慧
成立日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 100%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 号文批准,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7%和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该更名申请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并于 2006 年 6 月 2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
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51%股权,与原另一股东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 49%股权转让给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
,从而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取得本基金管理人全部股权。
基金管理人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发布公告,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变更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该名称变更事项已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Daniel Watkins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欧洲业务副首席执行官、摩根资产欧洲业务首席运营官、全球投资管
理运营总监、欧洲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总监、卢森堡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
及伦敦投资运营经理、富林明投资运营团队经理等职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洲业务首席执行官、资产管理运营委员会成员、集团亚太管理团队
成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科学位。
曾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投资管理业
务行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及投资委员会成员。
董事:Paul Quinsee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美国权益投资总监、摩根全球权益投资团队投资组合经理和客户投资
组合经理,并曾在花旗银行和施罗德资本管理公司担任权益投资组合经理。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权益投资总监、资产管理投资委员会联合主席。
董事:王琼慧
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中国区总裁、中国机构业务主管,摩根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WFOE)总经理和法人代表。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杜猛
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
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
理。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董事:胡海兰
学士学位。
曾任法国巴黎银行上海分行财务主管。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兼行政部总监。
独立董事:汪棣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金融专业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先后获得美国加州注册会计师
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曾担任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合伙人及普华永道中国投资管理行业主管合伙人。
现担任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中国台湾旭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独立董事:曾翀
会计师。
曾任香港赛马会集团财务总监,香港证监会产品咨询委员会委员,协康会名誉司库和执
行委员会和投资小组委员会成员,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警察子女教育信托基金和警察教育
及福利信托基金投资咨询委员会主席,香港房屋协会资金管理特设委员会成员,另类投资管
理协会(AIMA)全球投资者指导委员会成员,以及宝积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现任香港铁路有限公司退休计划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Matthew BERSANI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曾任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香港)合伙人,及保罗·韦斯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
负责人。
现为克利夫集团合伙人、创始人。
监事:陈俊祺
学士学位。
曾任美国运通银行(香港)金融服务总监、嘉信理财(香港)业务发展总监及怡富资产
管理(香港)直销业务主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职工监事:水榕
学士学位。
曾任交通银行闸北支行信贷专员、渣打银行销售及渠道管理业务高级经理、汇丰银行业
务督导高级经理、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运营风险管理部总监。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项目总监。
王琼慧女士,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中国区总裁、中国机构业务主管,摩根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WFOE)总经理和法人代表。
杜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
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
内权益投资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郭鹏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经理、市场
部副总监,产品及客户营销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刘非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曾任易方达基金董事总经理、渠道与营销管理总部总经理,招商基金首席市场官兼渠道
业务总部部门负责人。
刘富伟先生,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
邹树波先生,督察长
获管理学学士学位。
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
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
卢蓉女士,首席信息官
硕士研究生。
曾任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
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体系首席信息官。
雷杨娟女士曾任厦门国际银行总裁(总经理)办公室副行长秘书兼集团秘书、资金运营
部外汇及外币债券交易员,中国民生银行人民币债券自营交易员、银行账户投资经理、投顾
账户投资经理。2017 年 7 月起加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专户投资二部副总监兼资深投资经理,现任债券投资部副总监兼资深基金
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马毅先生,其任职日期为 2015 年 5 月 19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3 日。
历任基金经理刘阳女士,任职日期为 2015 年 12 月 18 日至 2017 年 8 月 11 日,及 2019 年 4
月 12 日至 2019 年 8 月 29 日。历任基金经理郭毅先生,任职日期为 2017 年 8 月 1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4 日。历任基金经理聂曙光先生,任职日期为 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2 年 8 月
张一格,总经理助理兼债券投资总监;孟晨波,总经理助理/货币市场投资部总监兼资
深基金经理;任翔,资深基金经理;雷杨娟,债券投资部副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鞠婷,货
币市场投资部副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陈卉夷,固收专户投资部总监;周梦婕,基金经理;
赵军力,投资经理;陆遥,固收研究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 投资于其它基金,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资
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3)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5)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6) 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人谋取不当
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
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
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相关的议事机构,协助管理层加强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推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在经营管理层授权范围内,定期审议公司各项风险管理重大
事项的情况汇报;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跨部门讨论、评估和决策;研究和部署重大风险
的防范措施;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方面的其他事项;推动公司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工作。
(4)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公司的合规运营承担独立审查、监控、检查和报
告职责,对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部门对在监察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
(5)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政策制定及框架管理工作,
建立并完善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框架、明确以上风险识别、
监测、评估和报告的工作要求。
(6)运营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业务部门执行内控要求,保障运营安全,根据法规、公司
制度流程和相关业务特性,厘清各业务条线的风险点,评估其潜在影响,并结合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梳理,找出弱点和问题,与业务部门确定改进方案并
进行持续监控。
(7)投资准则管理部负责执行和管控投资准则,通过设立投资准则、事前管控、事后管控,
保障基金投资运作符合法规、合同及公司内部要求。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架构图
股东
董事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经营管理层
风险管理委员会
内部控制管理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 运营风险管理部 投资准则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53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002
只,QDII 基金 51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
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中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iticbank.com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转 3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客服电话:021-962518 或 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 或 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或 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
公司网址:www.ciccwm.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5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1001 室(部位:自编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客服电话: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0-14 层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https://yingmi.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fund.sina.com.cn/fund/web/index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四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4000988511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4、5 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www.tx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danjuanfunds.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5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700-9700
公司网址:www.zo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 号 6 幢 22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3 号华嵘大厦 710、711 室
法定代表人:戴媛
客服电话:400-000-5767
公司网址:www.xintongfund.com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www.18.cn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B 座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www.zzfund.com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客服电话:952303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tl50.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03 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0 层 10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1 室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客服电话:021-4008081016
公司网址:https://www.fundhaiyin.com/etrading/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wg.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 座 1201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服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金诗涛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金诗涛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5 号批准,2014 年 10 月 27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
募集,截至 2014 年 11 月 14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本次募集净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为
民币,
C 类份额净认购金额 172,357,471.69 元人民币)
。上述折合基金份额 1,032,574,160.68
份(其中 A 类份额 860,216,688.99 份,C 类份额 172,357,471.69 份)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
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86,143.09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基金份额认购款项所产
生的利息为 157,335.46 元,C 类基金份额认购款项所产生的利息为 28,807.63 元),折合基
金份额 186,143.09 份(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 157,335.46 份,C 类基金份额为 28,807.63 份)
。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4468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
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1,032,760,303.77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1 月 18 日生效。本基
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
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元人民币。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 1 份,如
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 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
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明书或相关公告。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区间 费率
人民币 100 万以下 0.8%
人民币 100 万以上(含)
,500 万以下 0.4%
人民币 500 万以上(含) 每笔人民币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D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区间 费率
人民币 100 万以下 0.8%
人民币 100 万以上(含)
,300 万以下 0.5%
人民币 300 万以上(含)
,500 万以下 0.3%
人民币 500 万以上(含) 每笔人民币 1,000 元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费率
小于 7 日 1.5%
大于等于 7 日小于一年 0.1%
大于等于一年小于两年 0.05%
大于等于两年 0%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费率
小于 7 日 1.5%
大于等于 7 日小于 30 日 0.1%
D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费率
小于 7 日 1.5%
大于等于 7 日 0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金 A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
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购本基金,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申购费优惠。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或规则等,从而可能损害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地投资管理,力争实现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
增发新股,可转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
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可转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
根据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不同,本基金将固定收益类品种细分为信用产品和利率产品。
本基金所指的利率产品包括央行票据、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利率产品。信用产品包括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
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
类金融工具。本基金将在宏观研究、利率分析和信用分析的基础上,强调基金资产在利率产
品和信用产品之间的动态优化配置。通过超配不同时期的相对强势券种,获取超额收益。
在实际操作中,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宏观经济形势和货币政策进行分析,
并结合债券市场供需状况、市场流动性水平等重要市场指标,对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
资价值进行考量,确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选择既能匹
配目标久期、同时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信用产品的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基准收益
率主要受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的影响因素包括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
水平和债券发行主体自身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本基金将相应的采用以下的分
析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国家政策、信用债市场容量、市场结构、流动性、信
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因素,进而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
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趋势,确定信用债券的配置。
本基金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研究债券发行主体的基本面,以确
定债券的违约风险和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判断债券的投资价值。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发
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市场竞争地位、财务质量(包括资产负债水平、资产变现能力、
偿债能力、运营效率以及现金流质量)等要素,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谨慎选择债券发行人
基本面良好、债券条款优惠的信用类债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的预判,相应的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本基金通过
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预测未来的市场利率的
变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因素及其变化的反应,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在
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
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合理配置。
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
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并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低于债券,
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其中,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需经
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主要从自上而下判断景气周期和自下而上精选标的两
个角度出发,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环境分析、市场指标分析结合自下而上的基本面分析和估
值分析,精选个券构建组合。为了提高对私募债券的投资效率,严格控制投资的信用风险,
在个券甄选方面,本基金将通过信用调查方案对债券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分析。
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主要从资产池信
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信用增强方式、利差补偿程度等方
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确定资产合理配
置比例,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基金不可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申购和增发新股,可转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
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得超过该债券的 1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3)、
(10)
、(14)、
(15)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期融资券,具有一定的投资代表
性。基于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以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
够真实、客观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状况
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相关
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
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
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益;
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563,988,464.47 99.23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5,269,256.83 29.98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固定收益品种收
盘价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种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固定收益品种收盘价减去固定收益品种收盘价
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种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定公允价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时,至少分配 1 次。每年收益分配次数至多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的 50%;
C 类、D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1%。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
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变动;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
(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
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
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 S+侧袋
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 M 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
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 M 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
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
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
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
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
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
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
中列支。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
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
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
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资产处置变
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
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
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
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
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
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
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投资收益而进行组
合调整时,可能会由于个股的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或
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当个股的流动性较差时,基金管理人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
大量抛售股票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
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临损失。
本基金主要运用目标组合久期管理这一投资策略,对目标久期的设立是建立对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投资组合的现有持仓情况,
设定组合目标久期;在控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基础上,采取主动的自上
而下的投资策略和自下而上个券选择相互结合。
目标久期管理可以较好地控制固定收益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利率风险,但这是建立
在对宏观经济的正确分析和判断的前提下。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的判断有
误,对利率期限结构和收益率曲线的未来走势判断不准确时,就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为中小微、非上市企业,存在着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薄弱、企业经
营风险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不足等特点。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建立并严格执行特定的信用分析
制度,对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进行信用风险管理。但如果发行人未真实披露其财务及
经营管理信息,或基金管理人对其信用风险判断有误,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将存在违约风险,
极端情况下,存在债券投资本金完全无法回收的风险。
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易平台为上交所与深交所的特定平台或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转
让,可能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如果基金管理人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未能持有到期,
将可能在二级市场交易时承担相当幅度的流动性折价,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基金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公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
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
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
任。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
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行承担投资风险。
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4]1005 号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
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二)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2)款、第 2 条第(3)款
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
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以上(含 10%)
;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时,至少分配 1 次。每年收益分配次数至多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的 50%;
C 类、D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1%。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
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地投资管理,力争实现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
增发新股,可转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
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基金不可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申购和增发新股,可转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
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得超过该债券的 1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3)、
(10)
、(14)、
(15)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定公允价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程序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方式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
增发新股,可转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
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基金不可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申购和增发新股,可转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
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得超过该债券的 1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
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3)、
(10)
、(14)、
(15)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
(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规定,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六)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
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
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
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
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
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
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
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
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
定处理。
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
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
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
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
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协议
约定事项如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不一致,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为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
对账单。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金投资者
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am.jpmorgan.com/cn)查询详情。
(四)联系方式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 889 4888
网址:am.jpmorgan.com/cn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理人条款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上述公告均依法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进行披露。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沪指早盘今日评论